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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上海柯维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获得外资、内资、涉外公司注册登记代理、企业投资咨询的专业性服务机构。
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公司注册、企业投资咨询、商标注册、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经过近年的发展,公司现已成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是上海知名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
  公司坚持“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为遍及西班牙、沙特、美国、英国、德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维尔京群岛等世界各地的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并期望成为海内外客户投资创业、良性经营的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的服务,无论是整套的解决方案,还是单个的项目实施,都将由经验丰富的咨询顾问来实施,他们通过自己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以及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公司通过与政府的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这将使公司的工作更为快捷、有效,令客户得到超值的服务。
诚信、敬业是本公司最重要的价值观。客户利益至上,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我们提供服务如下:
1、企业投资咨询;
2、内资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服务;
3、外资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服务;
4、海外公司注册;
5、香港公司注册;
6、公司财税服务(含纳税申报、年检等)
7、商标注册、转让、异议服务;
8、写字楼、工业厂房、商铺的租赁服务;
其它相关延伸服务。


 
     外资公司案例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要求及程序1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要求及程序如下: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申请材料: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许可程序:

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商务部。


(了解更详细情况,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