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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上海柯维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获得外资、内资、涉外公司注册登记代理、企业投资咨询的专业性服务机构。
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公司注册、企业投资咨询、商标注册、政策及法律咨询服务;经过近年的发展,公司现已成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是上海知名的企业咨询服务机构。
  公司坚持“专业、诚信、客户至上”的宗旨,竭诚为遍及西班牙、沙特、美国、英国、德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维尔京群岛等世界各地的广大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并期望成为海内外客户投资创业、良性经营的战略合作伙伴。
公司的服务,无论是整套的解决方案,还是单个的项目实施,都将由经验丰富的咨询顾问来实施,他们通过自己专业的知识与技能以及良好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公司通过与政府的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这将使公司的工作更为快捷、有效,令客户得到超值的服务。
诚信、敬业是本公司最重要的价值观。客户利益至上,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始终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我们提供服务如下:
1、企业投资咨询;
2、内资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服务;
3、外资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服务;
4、海外公司注册;
5、香港公司注册;
6、公司财税服务(含纳税申报、年检等)
7、商标注册、转让、异议服务;
8、写字楼、工业厂房、商铺的租赁服务;
其它相关延伸服务。


 
     政策导读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 海 关 总 署 2000 年 7 月 21 日 联 合 发 布 )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的 管 理 ,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和 外 资 企 业 ( 包 括 设 在 保 税 区 、 出 口 加 工 区 内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企 业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包 括 小 轿 车 、 越 野 车 及 客 车 , 具 体 商 品 编 码 见 附 表 。


第 四 条 企 业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所 需 资 金 总 额 , 按 海 关 完 税 价 格 计 算 ,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的 15%; 并 应 按 以 下 标 准 根 据 项 目 建 设 进 度 逐 步 配 备 :


( 一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 外 方 出 资 额 在 5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 在 其 经 营 期 限 内 累 计 可 进 口 不 超 过 4 辆 汽 车 , 其 中 小 轿 车 不 超 过 2 辆 ;


( 二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 外 方 出 资 额 在 5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 1,0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 在 其 经 营 期 限 内 累 计 可 进 口 不 超 过 6 辆 汽 车 , 其 中 小 轿 车 不 超 过 3 辆 ;


( 三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 外 方 出 资 额 在 1,000 万 美 元 及 以 上 , 3,0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企 业 , 在 其 经 营 期 限 内 累 计 可 进 口 不 超 过 8 辆 汽 车 , 其 中 小 轿 车 不 超 过 4 辆 ;


( 四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 外 方 出 资 额 在 3,000 万 美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 在 其 经 营 期 限 内 累 计 可 进 口 不 超 过 10 辆 汽 车 , 其 中 小 轿 车 不 超 过 5 辆 。


第 五 条 各 省 级 外 经 贸 外 资 管 理 部 门 每 年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需 求 , 按 照 规 定 的 配 车 标 准 编 制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自 用 汽 车 进 口 计 划 , 报 外 经 贸 部 审 核 汇 总 纳 入 年 度 机 电 产 品 进 口 配 额 方 案 , 报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 由 外 经 贸 部 下 达 给 各 省 级 外 经 贸 外 资 管 理 部 门 执 行 。


第 六 条 各 省 级 外 经 贸 外 资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照 外 经 贸 部 下 达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自 用 汽 车 进 口 计 划 及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配 车 标 准 审 批 管 理 , 不 得 超 标 准 审 批 。


第 七 条 企 业 凭 外 经 贸 部 或 省 级 外 经 贸 外 资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汽 车 进 口 配 额 批 准 文 件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 海 关 凭 进 口 许 可 证 验 放 。


第 八 条 企 业 因 特 殊 原 因 , 需 进 口 汽 车 、 小 轿 车 数 量 超 过 本 管 理 办 法 所 规 定 的 配 车 标 准 的 , 应 通 过 所 在 地 省 级 外 经 贸 外 资 管 理 部 门 报 外 经 贸 部 核 准 。 外 经 贸 部 核 准 后 , 企 业 凭 所 在 地 省 级 外 经 贸 外 资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进 口 配 额 批 准 文 件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


第 九 条 境 外 常 设 驻 华 机 构 及 人 员 、 三 资 企 业 外 方 常 驻 人 员 、 外 国 专 家 进 口 的 汽 车 仍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第 十 条 1996 年 3 月 31 日 前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购 买 国 产 汽 车 ,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享 受 关 税 优 惠 政 策 , 购 买 的 国 产 汽 车 和 进 口 汽 车 应 合 并 计 算 在 上 述 配 车 标 准 之 内 。


第 十 一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外 经 贸 部 负 责 解 释 , 此 前 凡 与 本 管 理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有 关 规 定 , 均 以 本 管 理 办 法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附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自 用 进 口 汽 车 货 品 目 录
税 则 号 列   货 品 名 称
87021091 30 座 及 以 上 的 装 有 柴 油 发 动 机 的 机 动 客 车
87027092 20 座 及 以 上 至 29 座 的 装 有 柴 油 发 动 机 的 机 动 客 车
87021093 10 座 及 以 上 至 19 座 的 装 有 柴 油 发 动 机 的 机 动 客 车
87029010 其 他 30 座 及 以 上 的 机 动 客 车
87029020 其 他 20 座 及 以 上 至 29 座 的 机 动 客 车
87029030 其 他 10 座 及 以 上 19 座 的 机 动 客 车
8703213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219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其 他 载 人 车 辆
87032230 排 气 量 超 过 1,000 毫 升 但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2240 排 气 量 超 过 1,000 毫 升 但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2250 排 气 量 超 过 1,000 毫 升 但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客 车 (9 座 及 以 下 )
87032290 排 气 量 超 过 1,000 毫 升 但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其 他 主 要 用 于 载 人 的 机 动 车
87032314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2315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2316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客 车 (9 座 及 以 下 )
87032319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3,5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其 他 主 要 用 于 载 人 的 机 动 车
87032334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2335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2336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客 车 (9 座 及 以 下 )
87032339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其 他 主 要 用 于 载 人 的 机 动 车
87032430 排 气 量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2440 排 气 量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2450 排 气 量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 油 型 小 客 车 (9 座 及 以 下 ) 87032490 排 气 量 超 过 3,000 毫 升 的 汽油 型 其 他 载 人 车 辆
8703313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314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315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小 客 车 (9 座 及 以 下 ) 87033190 排 气 量 不 超 过 1,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其 他 载 人 车 辆
87033230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3240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3250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小 客 车
87033290 排 气 量 超 过 1,500 毫 升 , 但 不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其 他 主 要 用 于 载 人 的 机 动 车
87033330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小 轿 车 87033400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越 野 车 (4 轮 驱 动 )
87033350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小 客 车 (9 座 及 以 下 )
87033390 排 气 量 超 过 2,500 毫 升 的 柴 油 型 其 他 载 人 机 动 车
87039000 未 列 名 主 要 用 于 载 人 的 机 动 车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在创业园区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可根据其吸纳就业情况给予经营场所房租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七)对大学生创业给予初创期创业扶持。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情况,给予专项创业补贴。本市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沪创业的,在人才引进政策落实方面予以倾斜,人才服务部门免于收取人事代理等服务费用。本市高校就读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科技、创意类创业的,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六、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十八)搭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和本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建立一批创业能力实训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并积极引入社会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投资、财会等专业服务。各区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起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团市委、各区县政府等)
  (十九)完善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定期发布创业行业或项目的指导目录。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制作一套创业办事规范流程和创业者指导手册,向创业者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方便创业者查询。(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二十)扶持发展创业指导志愿团队和创业者行业自律组织。积极组建和扩大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公益性创业指导志愿团队,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信息发布、自律协调、指导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支持创业者自发组建“创业者联谊会”等组织,开展互助指导交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团市委等)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社会支持创业的合力
  (二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市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教育、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创业工作小组,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资金的投入、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创业服务的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各区县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积极推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本区域内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创业论坛”、“创业先锋评选”等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民众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
  (二十三)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劳动者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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